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,規范危險化學品無機產品生產活動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特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一、總則
1.1 本細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的無機產品(以下簡稱“無機危化品”)生產并申請、辦理、使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(以下簡稱“企業”)。
1.2 國家對無機危化品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。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,不得從事相關產品的生產。
1.3 本細則所指無機危化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強酸(如硫酸、鹽酸、硝酸)、強堿(如氫氧化鈉、氫氧化鉀)、氧化劑(如過氧化氫、高錳酸鉀)、劇毒化學品(如氰化鈉、三氧化二砷)及其他具有易燃、易爆、腐蝕、毒害等危險特性的無機化合物。
1.4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(以下簡稱“總局”)負責全國無機危化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。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受理、審查、批準及后續監管。
二、申請與受理條件
2.1 企業申請無機危化品生產許可證,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具有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資格;
(二)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、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;
(三)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、設施、設備和工藝裝備,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、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等要求;
(四)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、安全生產責任制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;
(五)產品符合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;
(六)有完善的產品質量檢驗手段和能力;
(七)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并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意見;
(八)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2.2 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以下材料(均需加蓋公章):
(一)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》;
(二)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;
(三)生產場地、關鍵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;
(四)主要管理人員、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名單及資質證明;
(五)質量管理體系文件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件;
(六)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或符合性聲明;
(七)安全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相關批復文件;
(八)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。
2.3 受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。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需要補正的,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。
三、審查與批準
3.1 受理申請后,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組(包括技術專家)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。審查依據包括本細則、相關產品實施細則、國家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。
3.2 現場審查內容主要包括:
(一)生產條件核查:檢查廠房、布局、設備、工藝等是否符合安全、環保、產業政策要求;
(二)質量管理與安全保障能力核查: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行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、人員培訓、應急預案與演練等情況;
(三)產品檢驗能力核查:檢查檢驗設備、人員、方法是否符合要求;
(四)關鍵控制點核查:對高風險工藝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進行重點審查。
3.3 審查組應在現場審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審查報告。審查結論分為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或“整改后復查”。
3.4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審查報告,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頒發《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》(注明許可的無機產品范圍、有效期等信息)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。
3.5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。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,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申請。
四、監督與管理
4.1 獲證企業應持續保持獲證條件,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文件中正確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。
4.2 企業應接受發證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不定期的飛行檢查。檢查發現問題的,應限期整改;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,依法處理。
4.3 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(如遷址、增項、工藝設備重大改造等)、企業名稱變更時,應及時向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。
4.4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證生產、違法違規生產等行為進行舉報。
五、法律責任
5.1 企業違反本細則規定,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、超出許可范圍生產、或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仍進行生產的,依照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,包括責令停止生產、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.2 企業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,由發證部門撤銷許可,并處相應罰款,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。
5.3 發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附則
6.1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,以本細則為準。
6.2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。
6.3 具體產品單元的詳細技術要求、審查要點等,由總局另行制定并公布相關產品實施細則作為補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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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6-19 14:51:46